发布时间:2025-10-15 18:13:54    次浏览
当前,各地方普遍对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制定了规则,要求经营者制定的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价率和其他服务收费,一定时期内应保持基本稳定,按属地管理报当地价格、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每年备案一次,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备案。此外,经营者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维修与配件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向社会公示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经营者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维修收费价目表,比如上海有《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价目表》、南京有《南京市机动车维修收费价目表》等,以接受消费者监督。相关管理规则特别强调,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在昨天推送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我们聊到了汽车经销商必须明码标价的话题。那么,经销商是不是把价签填好、把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原原本本地公示出来,就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实际执行价格方面,国家也有相应的规范要求——不仅法规有规定,而且还非常严格。而价格实际执行起来无非是三种:高于、等于或低于明码标价。实际售价等于明码标价就不说了,法规监管主要是实际售价高于或低于标价的行为。今天我们来聊聊有关实际售价高于标价的监管法规,以及调研的具体案例。在这一方面,物价部门监管的内容主要集中汽车维修配件方面。具体来说,主要是盯着4S店的配件实际进销差率,并与该店公示的进销差率进行对比。如果4S店的维修用材料配件实际进销差率高于公示的进销差率,会被物价执法部门认定为“不履行价格承诺”,即不按公示价格执行。处理方式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多收款项,并处以没收所得和罚款。与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同,物价部门对经销商“不履行价格承诺”的处理方式,多了一条'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还多付部分'。那退不出去的怎么办?两个字:没收。“不履行价格承诺”相关法规梳理在这一方面,主要是有关价格的法律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此外,在部分省份还有地方性的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我们以上海市为例。7、《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8、《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北京现代4S店被上海市物价局查处“期间销售的五种维修用材料配件实际进销差率高于公示的进销差率。”上海市物价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420160003号中载明。2016年7月1日,该局对上海恒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进行处罚:对该公司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087.5元,予以没收,并罚款19541.5元。上海恒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北京现代4S店。上海市物价局检查发现,2013年4月18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间,该公司对外公示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价目表》中标示的材料进销差率为30%,但期间销售的五种维修用材料配件实际进销差率高于公示的进销差率。一、配件编码为H0510000441NB的发动机机油期间共销售***桶,含税进货价为***元/桶,实际销售价格为***元/桶,实际进销差率为83.46%,多收价款为16088.52元。二、配件编码为H2630035503N的发动机机油滤清器总成期间共销售***个,实际销售价格为***元/个。其中,***个发动机机油滤清器总成的含税进货价为***元/个,***个发动机机油滤清器总成的含税进货价为***元/个,实际进销差率分别为47.32%和67.34%,多收价款合计为2434.2元。三、配件编码为H281130Q000的空气滤清器芯期间共销售***个,实际销售价格为***元/个。其中,***个空气滤清器芯的含税进货价为***元/个,***个空气滤清器芯的含税进货价为***元/个,实际进销差率分别为45.01%和61.2%,多收价款合计为633.83元。四、配件编码为FDJMCQXJ的发动机清洗剂期间共销售***瓶,实际销售价格为***元/瓶,含税进货价为***元/瓶,实际进销差率为321.05%,多收价款为221.2元。五、配件编码为H281132W100的空气滤清器滤芯期间共销售***个,实际销售价格为***元/个,含税进货价为***元/个,实际进销差率为45%,多收价款为163.75元。物价部门认定,上述销售的五种维修用材料配件多收价款合计19541.5元,属于违法所得。案发后,在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主动退还多收价款10141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明细、出库明细、结算清单和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上海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以上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5月6日,上海市物价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消费者的,应当公告查找。不过,该公司已自2016年4月22日起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为消费者办理退差价手续。截止2016年5月12日,该公司应退多收价款9400.5元,实退多收价款7313元,未退多收价款208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对该公司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087.5元,予以没收;并作出罚款19541.5元的行政处罚。东风标致4S店:对燃油系统清洗剂“不履行价格承诺”事实上,在上海恒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处罚之前,上海东联松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冠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因“不履行价格承诺”而被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后三家经销商分别为一汽-大众奥迪、上海大众、东风标致的4S店。其行为均为维修材料实际进销差率高于公示进销差率。对这三家4S店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均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冠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主营东风标致品牌汽车销售及该品牌汽车的维修保养。该4S店在售后客户接待处墙面醒目位置张贴《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价目表》,对公司汽车维修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其中工时单价为58元,材料进销差率为25%。在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该4S店开展汽车维修的过程中对以下三种维修用零配件的销售存在如下事实:1、发动机清洗剂的进货价(含税)为62.50元,按照该4S店公示的材料进销差率25%计算出的最高应售价格为78.125元/件,该4S店的实际销售价为130元。其中, 130元销售价的进销差率为108%,超出了公示(备案)材料进销差率83%。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该4S店以130元销售价格销售发动机清洗剂共计1580件,销售金额为205400.00元,多收价款为81962.50元。2、发动机保护剂的进货价(含税)为72.00元,按照该4S店公示的材料进销差率25%计算出的最高应售价格为90.00元/件,该4S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80元,实际进销差率为150%,超出了公示(备案)材料进销差率125%。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该4S店销售发动机保护剂共计1514件,销售金额为272520.00元,违法所得为136260.00元。3、燃油系统清洗剂的进货价(含税)为68元,按照该4S店公示的材料进销差率25%计算出的最高应售价格为85元/件,该4S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30元,实际进销差率为238.24%,超出了公示(备案)材料进销差率213.24%。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该4S店销售燃油系统清洗剂共计496件,销售金额为114080.00元,违法所得为71920.00元。上述三种维修用的零配件违法所得共计290142.50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该4S店制发并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4S店十五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90142.5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款期限满后该4S店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全部退还。最后,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万元。一汽-大众奥迪4S店:对零配件“不履行价格承诺”上海东联松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2日,主营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汽车销售及该品牌汽车的维修保养。该4S店在售后客户接待处墙面醒目位置张贴《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价目表》,对公司汽车维修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其中工时单价为200元,材料进销差率为50%。在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该4S店开展汽车维修的过程中对以下四种维修用零配件的销售存在如下事实:1、密封件的进货价(含税)为2.5元,按照该4S店公示的材料进销差率50%计算出的最高应售价格为3.75元/件,该4S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99元,实际进销差率为59.6%,超出了公示(备案)材料进销差率9.6%。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该4S店以3.99元销售价格销售密封件共计80件,销售金额为319.2元,多收价款为19.2元。2、通风栅罩的进货价(含税)为33.7元,按照该4S店公示的材料进销差率50%计算出的最高应售价格为50.55元/件,该4S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为53.59元,实际进销差率为59%,超出了公示(备案)材料进销差率9%。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该4S店销售通风栅罩共计43件,销售金额为2304.37元,违法所得为130.72元。3、玻璃清洗液的进货价(含税)为11.54元,按照该4S店公示的材料进销差率50%计算出的最高应售价格为17.31元/件,该4S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8.01元,实际进销差率为56.07%,超出了公示(备案)材料进销差率6.07%。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该4S店销售玻璃清洗液共计3495件,销售金额为62944.95元,违法所得为2446.5元。4、燃油系统养护套装的进货价(含税)为200元,按照该4S店公示的材料进销差率50%计算出的最高应售价格为300元/套,该4S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为530元,实际进销差率为165%,超出了公示(备案)材料进销差率115%。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该4S店销售燃油系统养护套装共计331套,销售金额为175430元,违法所得为76130元。上述四种维修用的零配件违法所得共计78726.42元。 (本文图片均源自网络)在市场监管部门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后,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12日,该4S店进行了公告退款。截至2015年11月12日公告期满,该4S店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退款情况说明》,退还了消费者共计76279.92元价款,另有2446.5元价款未退还。最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446.5元,予以没收;二、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海大众4S店:对发动机机油“不履行价格承诺”再看看上海云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这家经销商成立于2001年3月28日,主营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及该品牌汽车的维修保养。该店在经营场所张贴了2013年11月20日告示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价目表》,对公司汽车维修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其中工时单价为52元,材料进销差率为68%。2013年11月20日之前(备案)工时单价为52元,材料进销差率为38%。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该经销商开展汽车维修的过程中对以下两种配件的销售存在如下事实:1、发动机机油的进货价(含税)为142.74元,你(单位)的实际销售价为204.05元,实际进销差率为43%,超出了2013年11月20日之前(备案)材料进销差率38%的承诺。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19日,你(单位)以204.05元销售价格销售代码为GCN052167Z4的发动机机油共计333件,销售金额为67948.65元,多收价款为2353.91元。2、高端机油(SK)的进货价(含税)为306.54元,你(单位)的实际销售价格为448元,实际进销差率为46%,超出了2013年11月20日之前(备案)材料进销差率38%的承诺。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19日,你(单位)以448元销售价格销售代码为Z00120196Z4的高端机油(SK)共计311件,销售金额为151768元,多收价款为7767.16元。上述两种维修用的配件违法所得共计10121.07元。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认定该4S店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权益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权益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将以上款项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对未按照要求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未退完的费用被没收后,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销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文的最后,我们提醒汽车经销商:物价执法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主要收集三类核心证据。所以,经销商可通过审核这三类材料,来防范违规受罚的风险。具体包括:一是经销商公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价目表》和服务收费标准与材料进销差率执行标准,《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证明是否履行价格承诺销售配件的事实情况;二是由经销商统计并提供的《出库汇总》(书证),可能证明未履行价格承诺销售配件的违法收入情况;三是由经销商提供的公告及整改报告和《退款情况说明》(书证),证明经销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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